結婚的要件_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結婚的要件 | 夫妻關系 | 離婚 |
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十章根據歷年的考試情況來看,考查題型通常為單選題、多選題和綜合分析題。東奧會計在線為同學們整理了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的高頻考點,同學們快來打卡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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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結婚的要件
【所屬章節(jié)】
第十章 婚姻家庭與繼承法
【知識點】結婚的要件
結婚的要件
一、結婚的條件
結婚的實質要件 | 必備條件 | (1)結婚合意: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2)達到法定婚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 (3)符合一夫一妻制 | |
禁止條件 |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 ||
結婚的形式要件 |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 | ||
補辦登記 |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 ||
未婚同居 | 未依據法律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2023年新增)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人民法院按照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提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屬于非法同居,為我國法律所禁止 |
二、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
(一)無效婚姻(我國對無效婚姻采取宣告無效主義)
婚姻無效的情形 | (1)重婚 【提示】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3)未到法定婚齡 |
申請人 | (1)婚姻當事人 (2)利害關系人,包括: ①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②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③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
不得撤訴 | 人民法院受理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后,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 |
婚姻效力不能調解 | (1)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2)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yǎng)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未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應當一并作出判決 |
(二)可撤銷婚姻(須有撤銷行為,且撤銷的意思表示向人民法院作出)
脅迫 |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
隱瞞疾病 |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
(三)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法律后果
婚姻效力 |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
財產 | (1)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2)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 (3)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
子女 | 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民法典關于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 |
損害賠償 |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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