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移轉_20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債的發(fā)生原因 | 債的效力 | 債權人代位權 | 債的轉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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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的轉移
一、債權讓與
債權轉讓 |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 |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 ||
限制轉讓 |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 |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
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 ||
法律后果 | 受讓人 | (1)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如擔保物權) (2)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xù)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
債務人 |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
二、債務承擔
債務轉移 |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zhèn)鶛嗳嗽诤侠砥谙迌扔枰酝猓瑐鶛嗳宋醋鞅硎镜?,視為不同?/p> | |
債務加入 |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
法律后果 |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是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
三、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如法定繼承、法人合并。
所屬章節(jié):第九章 債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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