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_20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買賣合同 | 贈與合同 | 租賃合同 | 委托合同 | 租賃合同 |
人生本來并不完美,但是我們可以通過自己的努力和實力去創(chuàng)造完美,讓人生變得更加美好。東奧會計在線整理了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預習點,希望同學們可以堅持打卡,每日積累。
推薦:▏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匯總 ▏2024年圖書 ▏2024年好課 ▏
租賃合同
一、租賃合同
概念 | 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 |
特征 | 諾成、雙務、有償合同;具有期限性和持續(xù)性 | |
租賃期限 |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 |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xù)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 ||
合同形式 | 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且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 |
交付 |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nèi)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 |
使用 |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jù)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 |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jù)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 ||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jù)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 ||
維修 |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規(guī)定的維修義務 | ||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 ||
妥善保管 |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
改善、增設 | 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 |
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 ||
轉租 | 經(jīng)出租人同意 | 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
擅自轉租 | (1)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6個月內(nèi)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 |
收益 | 在租賃期限內(nèi)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
租金支付 |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租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限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限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限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 |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
第三人主張權利 | 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 |
承租人解除權 |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2)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3)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guī)定情形 | |
買賣不破租賃 | 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nèi)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 |
風險負擔 | (1)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2)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
不定期租賃 |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 |
租賃物質量不合格 |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 |
返還租賃物 |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jù)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tài) | |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 ||
房屋租賃 | 承租人 優(yōu)先購買權 |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nèi)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15日內(nèi)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 | ||
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視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 | ||
承租人死亡 |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nèi)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經(jīng)營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 |
承租人 優(yōu)先承租權 |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承租的權利 |
所屬章節(jié):第九章 債法
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