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關系_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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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稅務師考試時間為11月2日-3日,備考的腳步仍未停歇。東奧會計在線為同學們整理了《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基礎知識點,想要實現(xiàn)備考目標的考生,抓緊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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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關系(掌握)
撫養(yǎng)義務 | 父母不履行撫養(yǎng)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yǎng)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yī)療費等費用)的權利 【提示】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認定為“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 |
贍養(yǎng)義務 |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yǎng)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yǎng)費的權利 | |
非婚生子女 |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 | |
繼父母繼子女(2024年新增) | 未形成撫養(yǎng)教育關系 | 情形:①生父或者生母與繼母或者繼父再婚時,繼子女已成年并獨立生活 ②繼子女雖未成年但不與繼父母共同生活,而由其生父或者生母撫養(yǎng) ③繼子女雖與繼父母共同生活,但繼父母未對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撫養(yǎng)教育義務(對未形成撫養(yǎng)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僅具有名義上的繼父母子女身份:隨著婚姻關系的終止,家庭成員的身份也隨之消滅) |
形成撫養(yǎng)教育關系 |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yǎng)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民法典》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guī)定(法律擬制血親關系) 【提示】繼父或者繼母與受其撫養(yǎng)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關系(即父母子女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 |
確立收養(yǎng)關系 | 繼父或者繼母經(jīng)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與繼子女依法成立收養(yǎng)關系(法律擬制血親關系) | |
人工授精 |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guī)定 |
所屬章節(jié):第十章 婚姻家庭與繼承法
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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