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伙_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普通合伙企業(yè)設立條件 | 合伙企業(yè)事務執(zhí)行 | 入伙 | 退伙 |
學習可以使人進步,進步可以使人獲得更多的收獲,下文為東奧會計在線整理的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基礎考點,希望同學們可以腳踏實地,一步一個腳印踏實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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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伙(掌握)
入伙規(guī)則 |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
如實披露 | 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yè)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
法律后果 | 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
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yè)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提示】入伙協議中約定新合伙人對合伙前合伙企業(yè)債務不承擔責任,也不能對抗合伙企業(yè)的債權人(2024年新增) |
所屬章節(jié):第十二章 合伙企業(yè)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