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及繳納_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社會保險法基本理論 | 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及繳納 | 失業(yè)保險 |
在備考稅務師的道路上面是沒有平坦的大路可走的,只有那在崎嶇小路的攀登上不畏勞苦的人,才有希望到達光輝的頂點。下文為《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基礎階段的基礎知識點,希望同學們可以堅持打卡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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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及繳納(了解)
征收部門 | 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稅務部門統(tǒng)一征收各項社會保險費 |
征收規(guī)定 |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征收社會保險費,并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
社會保險登記 | (1)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憑營業(yè)執(zhí)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shù)厣鐣kU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2)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提示】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3)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yè)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yè)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
社會保險費的申報、繳納 | (1)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2)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3)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yè)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yè)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
遲延繳納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照規(guī)定決定加收滯納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
救濟 |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
強制執(zhí)行 | (1)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提示】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xié)議 (2)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
所屬章節(jié):第十六章 社會保險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考季《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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