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務代理實務》重要知識點:稅務行政復議的參加人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務代理實務》重要知識點:稅務行政復議的參加人。
【內容導航】:
一、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人
二、稅務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
三、稅務行政復議的第三人
四、稅務行政復議的代理人

本知識點屬于《稅務代理實務》第十一章稅務行政復議代理第一節(jié)稅務行政復議的有關規(guī)定。
【知識點】:稅務行政復議的參加人(選擇)
(一)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人(熟悉)
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合法權益,依法提出復議申請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包括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外國組織。
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請行政復議。
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fā)生合并、分立或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合伙企業(yè)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yè)為申請人,由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代表該企業(yè)參加行政復議;其他合伙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請行政復議。
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由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代表該組織參加行政復議;沒有主要負責人的,由共同推選的其他成員代表該組織參加行政復議。
股份制企業(yè)的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認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企業(yè)合法權益的,可以以企業(yè)的名義申請行政復議。
非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管理相對人,但其權利直接被該具體行政行為所剝奪、限制或者被賦予義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相對人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單獨申請行政復議。
同一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人超過5人的,應當推選1至5名代表參加行政復議。
(二)稅務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
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稅務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是指作出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
(三)稅務行政復議的第三人
與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個人或者組織。所謂“利害關系”一般指債權,債務,股權控股關系。
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關認為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第三人不參加行政復議,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四)稅務行政復議的代理人
稅務行政復議代理人是指接受當事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授予的權限范圍內,為代理復議行為而參加復議的個人。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
申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
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托的,可以口頭委托。
申請人、第三人解除或者變更委托的,應當書面告知行政復議機構。
被申請人不得委托本機關以外人員參加行政復議。(掌握)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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