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稅務師預習搶跑:消費稅會計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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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消費稅會計核算
【所屬章節(jié)】
第四章 涉稅會計核算
【知識點】消費稅會計核算
消費稅會計核算
(一)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核算
1.一般生產銷售應稅消費品的賬務處理
借:應收賬款(銀行存款等)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2.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賬務處理
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繳納消費稅。繳納消費稅時,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
(1)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 -比例稅率)
應納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
(2)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 ×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應納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
3.包裝物繳納消費稅的賬務處理
(1)有關稅法規(guī)定
①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
②對于出租岀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和包裝物已作價隨同應稅產品銷售,又另外加收的押金,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而沒收的部分,也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
③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yè)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與會計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依酒類產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2)有關會計處理
①隨同產品銷售且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其收入隨同所銷售的產品一起計入產品銷售收入。因此,因包裝物銷售應繳的消費稅與因產品銷售應繳的消費稅應一同記入“稅金及附加”科目。
②隨同產品銷售但單獨計價的包裝物,其收入記入“其他業(yè)務收入”科目。因此,應繳納的消費稅應記入“其他業(yè)務成本”科目。
③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待包裝物逾期收不回來而將押金沒收時,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其他業(yè)務收入”科目;這部分押金收入應繳納的消費稅應相應記入“其他業(yè)務成本”科目。
④包裝物已作價隨同產品銷售,但為促使購貨人將包裝物退回而另外加收的押金,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包裝物逾期未收回,押金沒收,沒收的押金應繳納的消費稅應先自“其他應付款”科目中沖抵,即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沖抵后“其他應付款”科目的余額轉入“營業(yè)外收入”科目。
(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核算
1.委托方將委托加工產品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直接用于銷售的,應將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隨同應支付的加工費一并計入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成本。有關消費稅的賬務處理為:
借:委托加工物資
貸:銀行存款
2.委托方將委托加工產品收回后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或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 格出售的,應將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記入“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的借方,待最終的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時予以抵扣。有關消費稅的賬務處理為:
(1)委托方在提貨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
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2)待加工成最終應稅消費品銷售時:
借:稅金及附加(最終應稅消費品應繳納的消費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3)實際繳納消費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貸:銀行存款
(三)進口應稅消費品的核算
進口應稅消費品,應在進口時,由進口者繳納消費稅,繳納的消費稅應記入進口應稅消費品的成本。有關消費稅的賬務處理為:
借:原材料(固定資產等)
貸:銀行存款
(注:以上內容選自李運河老師《涉稅服務實務》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