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代理_2023年涉稅服務實務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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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稅務行政復議代理
【所屬章節(jié)】
第九章 其他涉稅專業(yè)服務
【知識點】稅務行政復議代理
稅務行政復議代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稅務行政復議機關辦理行政復議事項,適用《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
一、稅務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一)必經(jīng)復議(復議前置)
1.范圍
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jù)、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2.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申請人按照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確定的稅額、期限,先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才可以在繳清稅款和滯納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nèi)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4.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和質(zhì)押。
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應當對保證人的資格、資信進行審查,對不具備法律規(guī)定資格或者沒有能力保證的,有權拒絕。
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應當對抵押人、出質(zhì)人提供的抵押擔保、質(zhì)押擔保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抵押擔保、質(zhì)押擔保,不予確認。
(二)選擇復議
1.范圍
(1)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2)發(fā)票管理行為,包括發(fā)售、收繳、代開發(fā)票等。
(3)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zhí)行措施。
(4)行政處罰行為:
①罰款。
②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③停止出口退稅權。
(5)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①頒發(fā)稅務登記。
②開具、出具完稅憑證。
③行政賠償。
④行政獎勵。
⑤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6)資格認定行為。
(7)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8)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9)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0)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1)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2.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二選一)
3.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加處罰款,再申請行政復議。
4.申請人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jīng)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nèi)申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jīng)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稅務行政復議的參加人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和代理人。
二、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1.申請時限
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nèi)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原因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的計算應當扣除被耽誤時間。
2.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采取當面遞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也可以口頭申請稅務行政復議。
有條件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接受以電子郵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對以傳真、電子郵件形式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審核確認申請人的身份、復議事項。
3.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件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聯(lián)系電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聯(lián)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被申請人的名稱。
(3)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4)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5)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4.申請人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依照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載明的事項,當場制作行政復議申請筆錄,交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并由申請人確認。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
(1)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提供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明材料。
(2)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提供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
(3)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需要申請人提供證據(jù)材料的其他情形。
三、稅務行政復議受理
1.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受理:
(1)屬于《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2)在法定申請期限內(nèi)提出。
(3)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guī)定的被申請人。
(4)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5)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6)符合《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條件。
(7)屬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的職責范圍。
(8)其他行政復議機關
2.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nèi)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對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nèi),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照規(guī)定延長行政復議期限的,以延長以后的時間為行政復議期滿時間。
3.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zhí)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
(4)法律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美珊老師《涉稅服務實務》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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