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稅范圍的審核_2025年涉稅服務實務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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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稅范圍的審核(掌握)
征稅范圍的審核包括基本條件、基本范圍和特殊處理。
(一)基本條件:四個
1.發(fā)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1)境內銷售貨物:
境內銷售貨物,是指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2)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
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是指:
①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②所銷售或者租賃的不動產在境內。
③.所銷售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④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3)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
①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
a.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fā)生的服務。
b.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
c.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d.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②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發(fā)生的下列行為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a.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
b.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建筑服務、工程監(jiān)理服務。
c.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d.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③境內單位和個人作為工程分包方,為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工程項目提供建筑服務,從境內工程總承包方取得的分包款收入,視同從境外取得收入。
2.屬于應稅范圍內的業(yè)務活動
(1)屬于銷售貨物、提供勞務、銷售服務、銷售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等增值稅征稅范圍相關的收入,應計入應稅銷售額;
(2)與經營活動收入或數量直接掛鉤的收費,屬于應稅銷售額;
(3)與應稅行為無關的財政補貼、資助或贊助、賠償金、違約金,發(fā)生拆遷補償收入等,不征收增值稅。
3.為他人提供的
審核納稅人的應稅銷售行為,是否發(fā)生貨物所有權的轉移,是否向他人提供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
4.有償的
審核時應關注是否發(fā)生換取貨物、抵償債務、換取股權等取得非貨幣性經濟利益的情況。
(二)基本范圍——銷售服務
1.交通運輸服務(9%)
包括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
2.電信服務
(1)包括基礎電信服務(9%)、增值電信服務(6%)。
(2)衛(wèi)星電視信號落地轉接服務,屬于增值電信服務。
3.郵政服務(9%)
(1)包括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其他郵政服務。
(2)不包括郵政儲蓄貸款業(yè)務(屬于金融服務)。
(3)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免征增值稅。
4.建筑服務(9%)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為業(yè)主提供裝修服務,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5.金融服務
(1)投資收益的增值稅處理。
①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②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③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保本收益,屬于利息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2)存款利息vs貸款利息。
①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稅。
②貸款利息,征收增值稅。
(3)融資性售后回租。
交易雙方 | 具體處理 |
出售方(承租方) | 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增值稅 |
購買方(出租方) | 按照“金融服務——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
(4)金融商品持有及轉讓相關增值稅政策。
持股主體 | 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 | 轉讓上市公司股票/限售股 | 股息、紅利所得 |
個人 | 不征增值稅 | 免征增值稅 | 不征增值稅 |
非個人 | 照章征收增值稅 |
6.現代服務
(1)研發(fā)和技術服務。
(2)信息技術服務。
(3)文化創(chuàng)意服務。
包括設計服務(包括廣告設計、創(chuàng)意策劃等服務)、知識產權服務、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
(4)物流輔助服務。
包括航空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
(5)租賃服務。
“出租”行為稅目、稅率辨析:
①將建筑物、構筑物等不動產廣告位出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用于發(fā)布廣告,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9%)繳納增值稅。
②將飛機、車輛等有形動產的廣告位出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用于發(fā)布廣告,按照“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服務”(13%)繳納增值稅。
③車輛停放服務、道路通行服務(包括過路費、過橋費、過閘費等)等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9%)繳納增值稅。
(6)鑒證咨詢服務。
翻譯服務和市場調查服務按照“咨詢服務”繳納增值稅。
(7)廣播影視服務。
包括廣播影視節(jié)目(作品)的制作服務、發(fā)行服務和播映(含放映)服務。
(8)商務輔助服務。
①包括企業(yè)管理服務、經紀代理服務、人力資源服務、安全保護服務。
②拍賣行受托拍賣取得的手續(xù)費或傭金收入,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
③納稅人提供武裝守護押運服務,按照“安全保護服務”繳納增值稅。
(9)其他現代服務。
①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后的機器設備提供的維護保養(yǎng)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②納稅人為客戶辦理退票而向客戶收取的退票費、手續(xù)費等收入,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10)納稅人受托對垃圾、污泥、污水、廢氣等廢棄物進行專業(yè)化處理,即運用填埋、焚燒、凈化、制肥等方式,對廢棄物進行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處置,按照以下規(guī)定適用增值稅稅目及稅率:
業(yè)務內容 | 具體稅目及稅率(針對受托方) |
專業(yè)化處理后未產生貨物的 | ①現代服務——專業(yè)技術服務 ②收取的處理費用:6% |
專業(yè)化處理后產生貨物,且貨物歸屬委托方的 | ①加工勞務 ②收取的處理費用:13% |
專業(yè)化處理后產生貨物,且貨物歸屬受托方的 | ①現代服務——專業(yè)技術服務 ②收取的處理費用:6% ③將產生的貨物用于銷售時:貨物的稅率 |
7.生活服務
(1)納稅人在游覽場所經營索道、擺渡車、電瓶車、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體育服務”繳納增值稅。
(2)納稅人提供植物養(yǎng)護服務,按“其他生活服務”繳納增值稅。
(3)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4)納稅人現場制作食品并直接銷售給消費者,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5)納稅人以長(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務的,按照“住宿服務”繳納增值稅。
(三)特殊處理
1.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2)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屬于視同銷售,關注是否在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是否存在以權益互換或債務抵償等非無償提供行為,錯誤地按免租處理。
3.混合銷售與兼營行為
(1)兼營行為。
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簡稱“應稅銷售行為”)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
①兼有不同稅率的應稅銷售行為,從高適用稅率。
②兼有不同征收率的應稅銷售行為,從高適用征收率。
③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應稅銷售行為,從高適用稅率。
(2)混合銷售。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旌箱N售的稅務處理:
業(yè)務內容 | 稅務處理 | 總結 |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 | 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 按主營項目的適用稅率或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
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 | 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
(3)具有混合銷售特征但按兼營處理的行為。
①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征收率計算納稅。(按兼營處理)
②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按兼營處理)
③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guī)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按兼營處理)
所屬章節(jié):第一章 貨物勞務稅納稅審核和納稅申報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2025年《涉稅服務實務》輕一·基礎細講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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