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和解與調解_2025年涉稅服務實務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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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復議和解與調解(熟悉)
1.對稅務行政復議事項,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可以自愿達成和解,和解內容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行政復議機關也可以調解。
行政復議審理期限在和解、調解期間中止計算。
2.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達成和解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書面和解協(xié)議。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簽字或者簽章,并加蓋行政復議機關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法審查或者及時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3.行政復議機構準予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決定終止行政復議的,申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愿的除外。
4.調解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尊重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意愿。
(2)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進行。
(3)遵循客觀、公正和合理原則。
(4)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5.行政復議機關按照下列程序調解:
(1)征得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同意。
(2)聽取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意見。
(3)提出調解方案。
(4)達成調解協(xié)議。
(5)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
6.申請人不履行行政復議調解書的,由被申請人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所屬章節(jié):第八章 其他涉稅專業(yè)服務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2025年《涉稅服務實務》輕一·基礎細講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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