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的經(jīng)營范圍既包括銷售貨物和勞務,又包括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政策依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更新時間:2025-07-17 11:15:15 查看全文>>
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的經(jīng)營范圍既包括銷售貨物和勞務,又包括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政策依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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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營過程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又包括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的行為,適用不同稅率或征收率,屬于兼營行為。。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政策依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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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政策依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的經(jīng)營范圍既包括銷售貨物和勞務,又包括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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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因政策不斷變化,以上會計實操相關內(nèi)容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以官方更新內(nèi)容為準。
在經(jīng)營過程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又包括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的行為,適用不同稅率或征收率,屬于兼營行為。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的經(jīng)營范圍既包括銷售貨物和勞務,又包括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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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營行為是指納稅人在經(jīng)營過程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又包括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的行為,適用不同稅率或征收率。兼營行為在繳納增值稅要堅持分開核算原則,即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涉及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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