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產契稅是指以所有權發(fā)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應繳稅范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契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契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更新時間:2023-05-08 09:32:12 查看全文>>
房地產契稅是指以所有權發(fā)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應繳稅范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契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契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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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做賬會計分錄
1.計提契稅時
借:無形資產/固定資產
貸:應交稅費-應交契稅
2.支付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契稅
貸:銀行存款
契稅的立法原則:
1、廣辟財源,增加地方財政收入。
2、保護合法產權,避免產權糾紛;
3、調節(jié)財富分配,體現社會公平。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契稅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契稅的特點:
契稅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的扣除規(guī)則:
納稅人轉讓新建房或直接轉讓未經開發(fā)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契稅:
視同“按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繳納的有關費用”,計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中扣除。
納稅人轉讓存量房,其原購入環(huán)節(jié)繳納的契稅:
轉讓有評估價格的存量房,已經包含在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之中,故計征土地增值稅時,不另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
轉讓無評估價格的存量房(但能提供購房發(fā)票的),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
稅法規(guī)定,轉讓舊房的,應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繳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huán)節(jié)繳納的稅金作為扣除項目金額計征土地增值稅。
契稅會計處理分錄
借:固定資產/無形資產
貸:銀行存款
契稅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契稅稅率:3%-5%的幅度比例稅率。
應納稅額的計算: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計稅依據——不含增值稅的不動產價格
契稅的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契稅實行3%~5%的幅度比例稅率。
契稅的計稅依據
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
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所互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契稅的計稅依據
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
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所互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
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契稅的征稅范圍包括在境內發(fā)生權屬轉移的土地、房屋。
契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
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承受人繳納契稅。
房屋買賣:
以房產抵債或實物交換房屋,視同房屋買賣,由產權承受人按房屋現值繳納契稅,其中,以房產折價抵債,經雙方同意,有關部門批準,按房產折價款繳納契稅
以自有房產作股投入本人獨資經營的企業(yè),不繳納契稅
買房拆料或翻建新房,應照章征收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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