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出讓(繳納土地出讓金)、劃撥(無償)、轉讓(在剩余的有效年限內(nèi))、繼承等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按照法律規(guī)定,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該權利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在登記時設立。
更新時間:2023-09-06 14:24:12 查看全文>>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出讓(繳納土地出讓金)、劃撥(無償)、轉讓(在剩余的有效年限內(nèi))、繼承等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按照法律規(guī)定,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該權利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在登記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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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登記。
1.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概念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按照法律規(guī)定,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該權利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在登記時設立。
2.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出讓(繳納土地出讓金)、劃撥(無償)、轉讓(在剩余的有效年限內(nèi))、繼承等方式取得。
3.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內(nèi)容
(1)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內(nèi)容主要包括:①建設用地的占有、使用權;②在建設用地上從事附屬行為的權利;③對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處分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1.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概念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按照法律規(guī)定,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該權利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在登記時設立。
2.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出讓(繳納土地出讓金)、劃撥(無償)、轉讓(在剩余的有效年限內(nèi))、繼承等方式取得。
3.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內(nèi)容
(1)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內(nèi)容主要包括:①建設用地的占有、使用權;②在建設用地上從事附屬行為的權利;③對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處分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
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區(qū)別
主體不同:
宅基地使用權:限于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
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客體不同:
宅基地使用權:限于集體所有的土地。
建設用地使用權:主要是國家所有的土地;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規(guī)定的特定情形下,集體所有的土地也可以作為建設用地。
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符合的要求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fā)放權屬證書。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權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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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nèi)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2.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但土地上的新增建筑物不作為抵押財產(chǎn)。
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xiàn)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yōu)先受償。
1.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
2.其內(nèi)容包括:(1)被擔保債權的種類、數(shù)額。(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抵押財產(chǎn)的名稱、數(shù)量、質(zhì)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使用權歸屬。(4)擔保的范圍。
3.禁止約定“絕押條款”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chǎn)歸債權人所有。
是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出讓(交納土地出讓金)、劃撥(無償)、轉讓(在剩余的有效年限內(nèi))、繼承等方式取得。
1.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以出讓合同的方式,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nèi)讓與建設用地使用者,向建設用地使用者依法收取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法律行為。
2.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在其權利有效年限內(nèi),將其受讓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的法律行為(包括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售、交換和贈與等行為)。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將其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出租、抵押。同樣,如果以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nèi)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亦隨之抵押(“房隨地走、地隨房走”)。
建設用地使用權除可因物權消滅的一般原因消滅外,還可因下列特殊原因消滅:
(1)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未續(xù)期。
(2)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客體(土地)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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