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收司法的含義:廣義的稅收司法,是指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國家司法機關,在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職權范圍內,按照法定程序處理涉稅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專門活動。稅收司法的基本原則——獨立性原則、中立性原則。
更新時間:2022-03-07 16:09:06 查看全文>>
稅收司法的含義:廣義的稅收司法,是指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國家司法機關,在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職權范圍內,按照法定程序處理涉稅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專門活動。稅收司法的基本原則——獨立性原則、中立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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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代位權是擔保期間,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yōu)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擔保期間,“質押財產(chǎn)”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質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yōu)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是一年。
法律依據(jù):
《合同法》第5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p>
第75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p>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有哪些?
征稅行為
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jù)、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
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
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對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復的,申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稅務機關的職責
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jù)、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1、納稅主體,是指稅收法律關系中依法履行納稅義務,進行稅款繳納行為的一方當事人。狹義的概念中,納稅主體僅指納稅人;廣義的納稅主體概念中,將在稅收征納活動中,所履行的主要義務在性質上屬于納稅義務的有關主體均稱為納稅主體,包括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等。
2、征稅對象又叫課稅對象、征稅客體,是征納稅雙方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客體或標的物,是區(qū)別一種稅與另一種稅的重要標志。
3、征稅范圍即課稅范圍,是指稅法規(guī)定對征稅對象或納稅人的征稅界限。
稅收復議的納稅行為還包括
1、行政許可、審批行為;
2、發(fā)票管理行為,包括發(fā)售、收繳等;
為確保稅收執(zhí)法行為的合法性:
稅收執(zhí)法合法性原則
包括:執(zhí)法主體法定;執(zhí)法內容合法;執(zhí)法程序合法;執(zhí)法根據(jù)合法。
稅收撤銷權,是指稅務機關對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濫用財產(chǎn)處分權而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行為,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它是稅收法律關系與撤銷權制度結合的產(chǎn)物。稅收法律關系中的債務關系性質成為稅法借鑒撤銷權制度的理論基礎,而撤銷權制度的內容又豐富了稅法的內容。
稅收刑事司法是以《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為法律依據(jù),以危及稅收的行為為規(guī)制對象,以規(guī)制國家權力、保障當事人權利為目的的責任制度與程序制度。
在稅收刑事程序中有稅務機關、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四個國家機關參與,經(jīng)歷件移送、立偵查、提起公訴和司法裁判四個階段。
稅收執(zhí)法基本原則:
1、稅收執(zhí)法合法性原則
稅收執(zhí)法合法性原則的具體要求有以下幾方面:
(1)執(zhí)法主體法定
(2)執(zhí)法內容合法
(3)執(zhí)法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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