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收司法的基本原則包括稅收司法獨立性原則和稅收司法中立性原則。稅收司法獨立是指稅收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稅收司法中立是指法院在審判時必須處于居于裁判的地位,不偏不倚,認真聽取訴訟雙方的意見,然后作出公正、正確的判斷,不得偏向訴訟的任何一方。
更新時間:2022-04-05 10:45:34 查看全文>>
稅收司法的基本原則包括稅收司法獨立性原則和稅收司法中立性原則。稅收司法獨立是指稅收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稅收司法中立是指法院在審判時必須處于居于裁判的地位,不偏不倚,認真聽取訴訟雙方的意見,然后作出公正、正確的判斷,不得偏向訴訟的任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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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代位權是擔保期間,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yōu)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擔保期間,“質押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質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yōu)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xiàn)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
代位權訴訟
債權人是原告,次債務人是被告,債務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征稅行為
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jù)、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
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
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對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復的,申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稅務機關的職責
我國司法的基本原則包括稅收司法獨立性原則和稅收司法中立性原則。稅收司法獨立是指稅收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稅收司法中立是指法院在審判時必須處于居于裁判的地位,不偏不倚,認真聽取訴訟雙方的意見,然后作出公正、正確的判斷,不得偏向訴訟的任何一方。
司法賠償?shù)幕驹瓌t
根據(jù)我國《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司法賠償?shù)幕驹瓌t主要有下列四個:
(一)財產賠償原則,是指致害的司法行為無論是造成財產損害、人身損害還是精神損害,以財產賠償作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為之。這是確定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范圍大小的一個基本原則。
(二)全部賠償原則,全部賠償原則是指賠償義務機關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應當以致害的司法行為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大小為依據(jù)全部予以賠償。換言之,就是賠償范圍以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為限,損失多少,賠償多少。
稅收撤銷權,是指稅務機關對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濫用財產處分權而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行為,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它是稅收法律關系與撤銷權制度結合的產物。稅收法律關系中的債務關系性質成為稅法借鑒撤銷權制度的理論基礎,而撤銷權制度的內容又豐富了稅法的內容。
稅收優(yōu)先權是指在債務人破產還債的情況下,國家作為稅收債權的債權人享有就債務人的財產優(yōu)先于其他債權人受償?shù)臋嗬?。結合中國法律中存在的問題,具體分析稅收優(yōu)先權與擔保物權的關系問題。
稅收刑事司法是以《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為法律依據(jù),以危及稅收的行為為規(guī)制對象,以規(guī)制國家權力、保障當事人權利為目的的責任制度與程序制度。
在稅收刑事程序中有稅務機關、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四個國家機關參與,經歷件移送、立偵查、提起公訴和司法裁判四個階段。
稅收執(zhí)法監(jiān)督是指稅務機關依據(jù)行政職權和法律規(guī)定,對本機關、下級機關及其公務員是否合理合法地行使行政職權實施“全過程、全方位”的督察、糾偏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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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師講解稅收司法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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