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費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是以消費品的流轉額作為征稅對象的各種稅收的統稱。是政府向消費品征收的稅項,可從批發(fā)商或零售商征收。消費稅是典型的間接稅。
更新時間:2025-08-11 13:30:55 查看全文>>
消費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是以消費品的流轉額作為征稅對象的各種稅收的統稱。是政府向消費品征收的稅項,可從批發(fā)商或零售商征收。消費稅是典型的間接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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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和增值稅同時征收計算方法
一、 從價定率征收
公式:
消費稅 = 銷售額 × 消費稅稅率
增值稅 = 銷售額 ÷ (1 + 增值稅稅率) × 增值稅稅率
示例:
某化妝品不含稅銷售額100萬元,消費稅率15%,增值稅率13%。
金銀首飾零售環(huán)節(jié)征收消費稅的依據:
1.銷售金銀首飾:
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金銀首飾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2.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
包裝物應并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
3.帶料加工的金銀首飾(類似委托加工)
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的扣除范圍有:
(1)外購已稅煙絲生產的卷煙;
(2)外購已稅高檔化妝品生產的高檔化妝品;
(3)外購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4)外購已稅鞭炮、焰火生產的鞭炮、焰火;
(5)對外購已稅汽油、柴油、石腦油、燃料油、潤滑油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成品油;
(6)外購已稅桿頭、桿身和握把生產的高爾夫球桿;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的數量。
計稅依據
計稅依據又叫稅基,是指據以計算征稅對象應納稅款的直接數量依據,它解決對征稅對象課稅的計算問題,是對課稅對象的量的規(guī)定。
計稅依據的分類
計稅依據按照計量單位的性質劃分,有兩種基本形態(tài): 價值形態(tài)和物理形態(tài)。價值形態(tài)包括應納稅所得額、銷售收入、營業(yè)收入等,物理形態(tài)包括面積、體積、容積、重量等。以價值形態(tài)作為稅基,又稱為從價計征,即按征稅對象的貨幣價值計算。另一種是從量計征,即直接按征稅對象的自然單位計算。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或由生產提供單位自行采購原料),受托方只代墊部分輔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經營活動。
委托加工業(yè)務按委托方是否將原材料或加工后產品驗收入庫可分為以下三種形式:“兩頭在內”,“一頭在外”和“兩頭在外”。
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計稅方法
1.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
2.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平均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征的,其計算公式為:
(1)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2)應納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比例稅率
(3)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其計算公式為:
從量定額的計算公式:應納消費稅額=應稅銷售量×單位稅額。從量定額,是指以應稅銷售量乘以單位稅額的方法。從量定額征稅的應稅消費品,其計稅依據是應稅消費品的實際銷售、使用、委托加工收回或進口的數量。
計稅依據的具體規(guī)定為:
1.銷售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2.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的數量。
4.進口的應稅消費品,計稅依據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計稅依據
從量定額征稅的應稅消費品,其計稅依據是應稅消費品的實際銷售、使用、委托加工收回或進口的數量。從量定額,是指以應稅銷售量乘以單位稅額的方法。
計稅依據的具體規(guī)定為:
1.銷售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2.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的數量。
4.進口的應稅消費品,計稅依據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計稅依據
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計征的計稅依據
1.實行從價定率計征辦法的計稅依據—銷售額;
2.實行從量定額計征辦法的計稅依據—銷售數量;
3.實行復合計稅計征辦法的計稅依據—銷售數量和銷售額。
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計征的計算公式
1.從價定率計稅公式:應納稅額=銷售額或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
2.從量定額計稅公式: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適用稅目:啤酒、黃酒、成品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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