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計提行政管理部門固定資產折舊會計分錄,借:管理費用,貸: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計提的折舊應當記入“累計折舊”科目,并根據用途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更新時間:2023-03-14 17:53:13 查看全文>>
計提行政管理部門固定資產折舊會計分錄,借:管理費用,貸: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計提的折舊應當記入“累計折舊”科目,并根據用途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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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實行為的種類
執(zhí)行性行政事實行為:行政機關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所進行的沒收物品行為;民政機關根據行政給付決定發(fā)放特定人生活補助金的行為。
通知性行政事實行為:行政機關對相對人提出的意見、勸告、提供的咨詢服務。
協商性行政事實行為。
行政事實行為的特征
公法上的行為
實施行政職權的行為(行政主體應在職權范圍內實施,受到行政法原則的約束)
行政事實行為和行政法律行為的區(qū)別
定義不同:
行政事實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不以實現某種特定的法律效果為目的,而以影響或者改變事實狀態(tài)為目的實施的行為。
行政法律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實施行政管理和服務活動、行使行政職權或履行行政服務職能過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旨在產生某種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特征不同:
行政事實行為特征:公法上的行為;實施行政職權的行為;不以產生法律效果為目的。
行政法律行為特征:從屬法律性、裁量性、單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強制性。
行政事實行為可訴性問題有一演變過程,根據《行政訴訟法》關于行政訴訟受范圍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只針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而對具體行政行為之外的其他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則不予受理。
行政事實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基于職權實施的不能產生、變更或者消滅行政法律關系的行為,具有行政性、不能產生、變更或者消滅行政法律關系、可致權益損害性的行政行為。章建生教授認為:“行政事實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以不產生法律約束力,而以影響或改變事實狀態(tài)為目的行為?!?/p>
具體行政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的行為。行政事實行為不僅包括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的行為,還包括與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相關的行為,如暴力的侵權行為。
行政事實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作出的以影響或改變事實狀態(tài)為目的、非產生法律約束力而僅產生事實上的效果的行為。
行政事實行為的特征:
(1)是一種公法行為。
(2)是一種實施行政職權的行為;行政主體應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實施,否則需要承擔違法行政的責任。
(3)不以產生法律效果為目的,不具有法律的強制性,不會導致行政法上權利義務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行政事實行為的法律救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人身權、財產權因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而受到侵害,依照法律規(guī)定向有權受理的國家機關告訴并要求解決,予以補救,有關國家機關受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動。
救濟途徑:
1、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并提出賠償申請。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是各國國家賠償立法的通例,通常稱為協議先行原則。因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容易使賠償義務機關及早發(fā)現問題,主動糾正違法行為,另一方面有便捷之利,可使大量的國家賠償爭議解決在訴訟之前。
2、向行使行政職權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并提出行政賠償。雖然我國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了復議范圍,但對行政機關的事實行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沒有具體規(guī)定。但是,行政機關的事實行為是可訴性的行政行為,可以認為,該事實行為是行政機關沒有作出行政處罰或處理決定的具體行政行為。同時,復議機關是行使行政職權行為行政機關的上級主管機關,其具有對下級行政機關進行監(jiān)督、檢查的職責。而且,行政機關對其本身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往往存在一定的主觀誤區(qū),認為其自己的行政行為不存在違法。因此,通過復議程序并提出賠償請求,可進一步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政機關依法執(zhí)政。
3、提起行政訴訟,一并提出行政賠償申請。根據我國行政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大部分的行政行為不服,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而無須先行復議;只有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才需要先行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訴訟。即適用復議前置原則的件,只是少數。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其規(guī)定,被處罰人不服治安處罰的,應當先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才可提起行政訴訟;但對于公安機關的強制傳喚行為、留置盤問行為和公安警察在行使職權時造成公民身體受到傷害等,則無須先行復議。因而,對于可訴的行政事實行為,只要權利人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利,造成其損害,就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同時,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一并提起賠償訴訟。因為,前述的兩種救濟方式,通常稱為行政救濟,在行政救濟中,行政機關本身或其上級主管機關,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有可能存在主觀、片面性;通過行政訴訟這一司法救濟手段,能較全面、具體的審查行政行為是否合法。
4、對于賠償義務機關的確認決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復議法提出申議申請,對復議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訴訟;或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該行政事實行為的違法性。
行政事實行為的種類
1、執(zhí)行性行政事實行為:行政機關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所進行的沒收物品行為;民政機關根據行政給付決定發(fā)放特定人生活補助金的行為。
一、以事實行為是否涉及強制權力的運用可分為:
1.權力性事實行為:
a.行政檢查行為;
b.行政即時強制(如對人身或財產的直接作用,見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
2.非權力性事實行為:
a.資訊處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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