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部行政行為與外部行政行為:以行政行為的適用與效力作用的對象范圍為標準,可將行政行為分為內部行政行為和外部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以行政行為的對象是否特定為標準。||羈束行政行為與裁量行政行為:以行政行為受法律規(guī)范拘束的程度為標準等。
更新時間:2023-02-02 14:58:24 查看全文>>
內部行政行為與外部行政行為:以行政行為的適用與效力作用的對象范圍為標準,可將行政行為分為內部行政行為和外部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以行政行為的對象是否特定為標準。||羈束行政行為與裁量行政行為:以行政行為受法律規(guī)范拘束的程度為標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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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行政行為的分類:
1、行政征收
行政主體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以強制方式無償取得相對方財產所有權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2、行政確認
行政主體依法對相對方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和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可、證明并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
3、行政監(jiān)督
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對相對方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執(zhí)行行政命令、決定的情況進行檢查、了解、監(jiān)督的行政行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8條的規(guī)定,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該條例第24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能當場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復。延長復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是指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充分發(fā)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而制定的條例。
以行政征收發(fā)生的原因為標準,行政征收可分為:
1.因使用權而引起的征收,如建設資金的征收;2.因行政法上的義務而引起的征收,如稅收、管理費的征收等;3.因國家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而引起的征收,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一般來說,具體行政行為具有以下效力:1.確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爭辯力、不可變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2.拘束力。是指行政行為成立后,即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有關人員或組織必須遵守、服從。3.公定力。是指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論合法還是違法,都推定為合法有效,相關當事人都應當先予以遵守和服從,這是行政效率原則的要求。4.執(zhí)行力。是指行政行為生效后,行政主體依法有權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為的內容得以實現(xiàn)的效力。
抽象行政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1.對象的普遍性。即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為行為對象,其所針對的是某一類人或事,而非特定的具體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續(xù)性。即抽象行政行為對某一類人或事具有約束力,同時帶有后及力,不僅適用于當時的行為或事件,而且適用于將來發(fā)生的同類行為或事件。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以不特定的人或事為管理對象,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guī)范性文件的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針對特定的人或事采取具體措施的行為,其行為的內容和結果將直接影響某一個人或組織的權利或義務,其最突出的特點就是行為對象的特定化和具體化。如行政許可行為、行政處罰行為、行政強制行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為等。
對行政行為進行分類,可以豐富行政法理論,并能更好地幫助行政機關和相對人規(guī)范行政行為和實現(xiàn)權利救濟。如,以行政行為的對象是否特定為標準,可將行政行為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的審查對象是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對抽象行政行為就不能直接提起行政復議,如果行政相對人認為抽象行政行為違法,可以在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復議申請的同時一并提出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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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師講解試論述行政行為的分類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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