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許可變更包括被許可人在取得行政許可后,因其擬從事的活動的部分內容超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行政許可證件規(guī)定的活動范圍,而申請機關對原行政許可準予其從事的活動的相應內容予以改變。
更新時間:2023-01-23 14:56:02 查看全文>>
行政許可變更包括被許可人在取得行政許可后,因其擬從事的活動的部分內容超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行政許可證件規(guī)定的活動范圍,而申請機關對原行政許可準予其從事的活動的相應內容予以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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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確認與行政許可的區(qū)別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1、二者目的不同
行政確認制度的目的具有多樣性,主要包括:
首先,對某種不明確的事實或狀態(tài)予以明確,預防和解決糾紛。比如公安機關對當事人交通事故的認定,利于當事人侵權損害賠償爭議的解決。
其次,方便行政機關進行科學管理。行政機關將確認結果作為進一步管理的前提,也可以通過確認掌握一定的信息,為作出相關決策提供依據(jù),比如對文物保護單位的進行認定后,則可給予特別保護,不允許被污染和破壞。
再次,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通過法律上的承認,相對人的資格或權利義務受到認可和肯定,從而具有了公信力,可以申請各種需要取得而尚未取得的權利,或在相關領域就業(yè)。
最后,節(jié)省社會資源,維護社會秩序。行政確認相當于國家以其公權力作出判斷,公民則不需要花費人力、物力、財力等對一些復雜的、不易判斷的事項作出判斷,比如某種食品的質量是否達到一般的標準。行政許可的目的則比較單一,主要目的在于控制某種行為所帶來的危險,穩(wěn)定社會秩序和維護公共利益。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昕證。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昕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20日內組織聽證。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行政許可需經(jīng)多個部門實施的,往往需要更長的時間。所以《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行政許可采取統(tǒng)一辦理或者聯(lián)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jīng)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边@里的45日是指,在實行統(tǒng)一辦理、聯(lián)合辦理或者集中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中,從第一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時起至最后一個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時止的總的時間期限不得超過45日。
《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三條對下級行政機關初審的時限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即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上級行政機關審批的,時限仍然適用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即應當在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jīng)說明理由,本級行政機關的負責人可批準延長10日。如果有多個初審環(huán)節(jié)的,各個初審環(huán)節(jié)的審查期限均適用《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最終作出許可決定的機關適用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guī)定》是為依法實施海事行政許可,維護海事行政許可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法規(guī),2016年9月2日,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73號公布《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guī)定〉的決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xù)有影響。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xù)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注銷行政許可。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jù)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xù)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xù)。
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是申請人提供的申請人是否符合行政許可的條件和標準的有關信息,采用格式文本的。 行政機關負有提供的義務,行政機關不能要求申請人自行設計格式文本。行政機關提供的格式文本中所列出的要求申請人填寫的項目,應當是行政機關批準行政許可所必須了解的事項,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否則可能構成對申請人隱私權的侵犯。
行政許可決定書是指在經(jīng)過審查程序后,便進入決定程序。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
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法定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便民和效率原則;救濟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行政許可不得轉讓原則;監(jiān)督原則。
行政許可事項是指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根據(j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jīng)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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