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行政許可的設定權限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確定適用行政許可的主要依據(jù);有關國家基本制度的事項、有關公民基本權利的事項,只能由法律予以設定。行政許可的特點:1、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4、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5、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
更新時間:2022-03-02 10:22:44 查看全文>>
關于行政許可的設定權限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確定適用行政許可的主要依據(jù);有關國家基本制度的事項、有關公民基本權利的事項,只能由法律予以設定。行政許可的特點:1、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4、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5、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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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為對象不同。行政確認是指對行政相對人既有法律地位、權利義務的確定和認可,主要是指對身份、能力和事實的確認;行政許可的行為對象是許可行政相對人獲得為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一般來說,前者是業(yè)已存在,而后者是許可之前不得為之。
2、行為的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確認中未被認可的行為或地位將發(fā)生無效的結果而不適用法律制裁;而在行政許可中,未經(jīng)許可而從事的行為將發(fā)生違法后果,當事人將因此受到法律制裁。即前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對今后僅是一種預決作用;而后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不具有前溯性。
3、所為的意思不同。行政確認行為表明行政主體的態(tài)度是對某種狀態(tài)、事件、物或行為予以法律上的承認、確定或否定;而行政許可行為則是行政主體在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和判斷的前提下,對申請是否予以準許或同意的行為。
4、行為性質不同。行政確認屬于確認性或宣示性行政行為,它僅表明現(xiàn)有的狀態(tài),而不以法律關系的產(chǎn)生、變更或消滅為目的。行政許可,從其正常狀態(tài)(即批準)而言是建立、改變或者消滅具體的法律關系,是一種形成性行政行為。
5、內容不同。行政確認行為的內容具有“中立性”,它并不直接為當事人設定權利或義務,對當事人是有利還是不利,取決于確認時原已存在的法律狀態(tài)或事實狀態(tài);而行政許可行為則是一種授益性行政行為,它直接為申請人授益。
行政許可需經(jīng)多個部門實施的,往往需要更長的時間。所以《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行政許可采取統(tǒng)一辦理或者聯(lián)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jīng)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边@里的45日是指,在實行統(tǒng)一辦理、聯(lián)合辦理或者集中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中,從第一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時起至最后一個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時止的總的時間期限不得超過45日。
《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三條對下級行政機關初審的時限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即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上級行政機關審批的,時限仍然適用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即應當在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jīng)說明理由,本級行政機關的負責人可批準延長10日。如果有多個初審環(huán)節(jié)的,各個初審環(huán)節(jié)的審查期限均適用《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最終作出許可決定的機關適用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
稅務行政許可有4項。指定企業(yè)印制發(fā)票;對發(fā)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包括申請使用經(jīng)營地發(fā)票和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的發(fā)票);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tǒng)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印花稅票代售許可。
稅務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
(一)稅務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稅務機關在法定權限內實施,各級稅務機關下屬的事業(yè)單位一律不得實施行政許可。
稅務機關是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以及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稅務機關是否具有行政許可權,由設定稅務行政許可的文件確定。
(二)沒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稅務機關不得委托其他機關實施行政許可。
(三)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指定一個內設機構或者設置固定窗口,統(tǒng)一負責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稅務行政許可具有以下特征:
撤銷行政許可的程序是對違法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填寫撤銷審批表,報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并送達行政許可撤銷決定書;辦理注銷手續(xù)(收回正副本);無法收回予以公告;因撤銷損害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賠償。
行政許可申請事項是包括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準予其從事某種特定活動的意思表示,還包括行政機關要求申請人提供的申請人是否符合行政許可的條件和標準的有關信息。如果申請書所要包含的事項較多,申請人撰寫申請書時,可能會丟項、漏項,既浪費申請人的時間,也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申請書采用格式文本,可以有效地解決這個問題。根據(jù)本法的規(guī)定,如果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負有提供的義務,行政機關不能要求申請人自行設計格式文本。行政機關提供的格式文本中所列出的要求申請人填寫的項目,應當是行政機關批準行政許可所必須了解的事項,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否則可能構成對申請人隱私權的侵犯。此外,根據(jù)本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格式文本不得收取費用。
行政許可申請書是申請人提出申請,申請是行政許可的前提條件,申請是申請人從事某種特定行為之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的書面憑證。
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實施的行為,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雖然這里將行政許可的主體限定在“行政機關”,但是實質上包括了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
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是法定的行政機關;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被委托的行政機關。
行政許可主體是行政許可行為的實施者,它的設置狀況不僅直接關系到行政許可的實施效力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且也關系到行政許可活動的效率。
行政許可的范圍
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jīng)濟宏觀調控、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chǎn)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fā)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yè)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力的事項。
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yè)、行業(yè),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chǎn)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chǎn)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guī)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1.申請與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審查與決定。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3.期限。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4.聽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5.變更與延續(xù)。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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