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位權和撤銷權區(qū)別:針對的對象不同。代位權針對的是債務人不行使債權的消極行為,通過行使代位權旨在保持債務人的財產(chǎn),而撤銷權針對的是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chǎn)的積極行為,行使撤銷權旨在恢復債務人的財產(chǎn)。
更新時間:2025-08-28 15:07:30 查看全文>>
代位權和撤銷權區(qū)別:針對的對象不同。代位權針對的是債務人不行使債權的消極行為,通過行使代位權旨在保持債務人的財產(chǎn),而撤銷權針對的是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chǎn)的積極行為,行使撤銷權旨在恢復債務人的財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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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的行使條件:
1、債權人撤銷權
可以撤銷的行為:
(1)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chǎn)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chǎn)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chǎn)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 ,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管理人的撤銷權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chǎn)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chǎn)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法律依據(jù):
《企業(yè)破產(chǎn)法》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chǎn)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是自人民法院發(fā)布受理破產(chǎn)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未及時申報的債權,可在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
管理人在債權申報中的權限
(1)債權人一般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2)管理人依法編制債權表,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經(jīng)核查后,管理人、債務人、其他債權人等對債權無異議的,列入債權確認表,債權確認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確認。
(3)債權表、債權申報登記冊及債權申報材料在破產(chǎn)期間由管理人保管,債權人、債務人、債務人職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有權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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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的撤銷權不屬于形成權。
1.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chǎn)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chǎn)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chǎn)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3.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4.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如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由債務人負擔。
5.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6.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債權人的撤銷權行使的形式是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1.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chǎn)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chǎn)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chǎn)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3.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4.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如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由債務人負擔。
5.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6.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撤銷權,是指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chǎn)行為,危及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處分行為的權利。
撤銷權的行使應具備以下條件:
1、債務人有使自己的財產(chǎn)減少或負擔增加的行為。包括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chǎn)、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等。
債權人主要是指預付款者,有權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主體,是指那些對企業(yè)提供需償還的融資的機構和個人,包括給企業(yè)提供貸款的機構或個人(貸款債權人)和以出售貨物或勞務形式提供短期融資的機構或個人(商業(yè)債權人)。
債權人的權利
1、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權制度的一種。保全債權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
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的代位權,是以傳統(tǒng)的代位權理論為基礎,針對近年來我國嚴重存在的三角債以及債務人逃債廢債現(xiàn)象而確立的新的債的保全制度。代位權的效力及于債權人、債務人和次債務人。
2、債權人免除債務,指債權人放棄自己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系及其他債的關系。
合同法規(guī)定:“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睆倪@條規(guī)定看,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的免除是單方的法律行為。但合同法也并不排除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免除協(xié)議,免除債務人的義務。
3、債權人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為有害及債權的行為,得申請法院撤銷的權利。
我國合同法第74條、75條明確確立了債權人撤銷權制度。依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的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亦可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消滅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對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在發(fā)生特殊情形時取消其撤銷權的情況,撤銷權指當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變更或者消滅合同效力的權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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