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jīng)濟法》答疑精選:民事行為能力
【東奧小編】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迎來新考季,以下是東奧會計在線獨家提供的關于2015注會考試《經(jīng)濟法》科目第一章導論的部分精彩答疑,供學員們參考復習,幫助大家進行查漏補缺。
【提問原題】:
原題:多項選擇題
有關法律關系主體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下列表述正確的有( )。
A.5周歲的“小神童”王某,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B.17周歲的高中生李某,享有民事權利能力,但仍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C.甲公司自《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享有民事權利能力,自第一個獲利年度起,又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D.乙公司自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喪失民事權利能力,但仍具備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
正確答案:A, B
知識點:法律關系的基本構成
答案解析:選項CD: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在法人成立時同時產(chǎn)生,到法人終止時同時消滅。
【東奧注會學員提問】:
老師您好,選項B如果17歲的人他能有相當?shù)膭趧邮杖,不是可以作為例外?這題目就出的不干凈。
【東奧會計在線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可以根據(jù)題目中的表述進行判斷,題目中說17周歲的高中生李某,所以他的身份是學生,題目中又沒有其他特別說明,所以不認為他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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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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