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善意取得制度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基礎考點:善意取得制度。
【內容導航】:
1.善意取得制度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第四單元無權處分的內容。
【知識點】:善意取得制度
【解釋】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護占有及登記的公信力,保護交易當事人的信賴利益和交易安全,維護交易秩序。善意取得制度對于動產與不動產均可適用。
1.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1)依“法律行為”轉讓所有權
善意取得只能在交易中發(fā)生,該交易所借助的手段是法律行為(如買賣合同)。其他非因法律行為而發(fā)生的物權變動,無論是基于事實行為、公法行為還是直接基于法律規(guī)定而變動,均不存在善意取得的問題。
(2)轉讓人“無處分權”
如果轉讓人對于所轉讓的標的物享有處分權,則適用正常的物權變動規(guī)則。善意取得制度旨在解決無權處分行為的有效性問題,因此必須以轉讓人無處分權為前提。
(3)受讓人為“善意”第三人
是否善意的判斷時點以“受讓時”為準,如果受讓人事后得知轉讓人無處分權,不影響受讓人的善意取得。
(4)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受讓人不僅需要支付對價,而且所支付的對價在市場交易中屬于合理的范圍。因此,受讓人無償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取得財產時,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解釋】只要合同金額是一個合理的價格即可,不要求“已經付款”。
(5)動產的善意取得以“交付”為要件,不動產則以“登記”為要件
如果雙方當事人僅僅達成合意,但動產尚未交付或者不動產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則當事人之間只有債的法律關系,而沒有形成物權法律關系,不能發(fā)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6)轉讓人基于真權利人的意思“合法占有”標的物
基于真權利人的意思而合法占有之物,稱為委托物(如承租人基于和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合法占有租賃物)。相反,非基于真權利人的意思而占有之物稱為脫手物(如遺失物、盜竊物)。因此,善意取得制度適用于委托物,不適用于遺失物、盜竊物。
2.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直接法律效果)
善意受讓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相應地,真權利人的所有權隨之失去。
(2)賠償請求權(間接法律效果)
真權利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之轉讓人請求損害賠償。
3.善意取得的適用范圍
(1)動產、不動產均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2)贓物、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3)善意取得制度不僅僅適用于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他物權也可以善意取得。
4.《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第4章)、《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6章)、《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第8章)和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第9章)均涉及善意取得制度。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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