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jīng)濟法》基礎考點:協(xié)議收購
【東奧小編】現(xiàn)階段進入2015年注會基礎備考期,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jīng)濟法》基礎考點:協(xié)議收購。
【內容導航】:
1.過渡期安排
2.出讓股份之控股股東的義務
3.股權過戶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jīng)濟法》科目第七章證券法律制度第六單元上市公司收購的內容。
【知識點】:協(xié)議收購
1.過渡期安排
以協(xié)議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自簽訂收購協(xié)議起至相關股份完成過戶的期間為上市公司收購過渡期。在過渡期內:
(1)收購人不得通過控股股東提議改選上市公司董事會,確有充分理由改選董事會的,來自收購人的董事不得超過董事會成員的1/3。
(2)被收購公司不得為收購人及其關聯(lián)方提供擔保。
(3)被收購公司不得公開發(fā)行股份募集資金,不得進行重大購買、出售資產(chǎn)及重大投資行為或者與收購人及其關聯(lián)方進行其他關聯(lián)交易,但收購人為挽救陷入危機或者面臨嚴重財務困難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
2.出讓股份之控股股東的義務
(1)被收購公司控股股東向收購人協(xié)議轉讓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應當對收購人的主體資格、誠信情況及收購意圖進行調查,并在其權益變動報告書中披露有關調查情況。
(2)控股股東及其關聯(lián)方未清償其對公司的負債,未解除公司為其負債提供的擔保,或者存在損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對前述情形及時予以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維護公司利益。
3.股權過戶
收購人在收購報告書公告后30日內仍未完成相關股份過戶手續(xù)的,應當立即作出公告,說明理由;在未完成相關股份過戶期間,應當每隔30日公告相關股份過戶辦理進展情況。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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