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小編】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已進入預習階段,為了幫助大家提升備考效率,東奧會計在線為大家整理了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預習知識點,下面是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預習《經(jīng)濟法》:保證人。
知識點:保證人
(一)債務人(被保證人)破產(chǎn)
1.連帶保證
(1)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chǎn)案件后,對于負連帶責任的保證人,債權人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也可以首先向進入破產(chǎn)程序的債務人追償,然后再以未受清償?shù)挠囝~向保證人追償(最遲在破產(chǎn)程序終結之日起6個月內(nèi)提出)。
(2)債務人的保證人已經(jīng)代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盏,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債務人的保證人尚未代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盏,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jīng)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3)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chǎn),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保證人,致使保證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保證人在該債權在破產(chǎn)程序中可能受償?shù)姆秶鷥?nèi)免除保證責任。
2.一般保證
(1)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chǎn)案件,中止執(zhí)行程序的,一般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因此,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一般保證人追償。
(2)破產(chǎn)案件受理時主債務未到期的,一般保證人并無提前履行保證責任的義務,仍應按照原保證合同的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二)保證人破產(chǎn)
1.連帶保證
(1)人民法院受理保證人破產(chǎn)案件后,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得因其破產(chǎn)而免除。
(2)主債務到期時,債權人可以按照保證合同的約定直接向保證人申報債權進行追償;主債務未到期的,視為已到期,取消了保證人的期限利益后,債權人對連帶保證人可以直接申報債權進行追償。
2.一般保證
(1)人民法院受理保證人破產(chǎn)案件后,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得因其破產(chǎn)而免除。
(2)一般保證人破產(chǎn)的,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3)保證債務尚未到期的,可將未到期之保證責任視為已到期,提前予以清償(一般保證人的期限利益喪失)。
(4) 由于債權人尚未獲得主債務人的清償,申報債權時無法確定一般保證人應承擔補充保證責任的大小,但債權人可以就“全部債權”向一般保證人申報債權。在破產(chǎn)財產(chǎn)分配過程中,如果債權人先獲得主債務人的清償,便可根據(jù)主債務人的清償結果相應調(diào)整其對一般保證人的破產(chǎn)債權額;如果債權人先從一般保證人處獲得清償,應先行提存,待債權人從主債務人處行使受償權利后,再確定保證人是否還應承擔保證責任,并按照一般保證人實際應承擔的補充保證責任,按照破產(chǎn)財產(chǎn)分配方案中規(guī)定的清償率,向債權人支付,余額由人民法院分給其他債權人。
(5)一般保證人的補充責任應按債權人“申報”的破產(chǎn)債權數(shù)額(而非“實際分配數(shù)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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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回憶的獨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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