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的物權變動-2021年CPA《經濟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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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動產的所有權、特殊的交付方式
【所屬章節(jié)】
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第三單元 動產的物權變動
【知識點】動產的物權變動
動產的物權變動
一、動產的所有權
1.一般動產:交付生效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特殊動產:交付生效+登記對抗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解釋1】對于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動產,其所有權的移轉仍以交付為生效要件,而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登記具有對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沒有辦理過戶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解釋2】轉讓人轉讓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所有權,受讓人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占有,雖未經登記,但轉讓人的債權人主張其為“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二、特殊的交付方式(★★★)
1.簡易交付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解釋】轉讓動產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為動產交付之時。
2.指示交付(2020年案例分析題)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解釋】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有關轉讓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協(xié)議生效時為動產交付之時。
3.占有改定
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xù)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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