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陳述行為的界定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七章“虛假陳述行為的界定”在預測性信息處曾考核過案例分析題。但其他知識內容也具有高度的考核備選可能性。作為三星考點,建議同學們多加復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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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第七章 證券法律制度
第十單元 虛假陳述
【知 識 點】
虛假陳述行為的界定
1.最高人民法院的《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規(guī)定》將虛假陳述主要分為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1)虛假記載,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中對相關財務數(shù)據進行重大不實記載,或者對其他重要信息作出與真實情況不符的描述。
(2)誤導性陳述,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隱瞞了與之相關的部分重要事實,或者未及時披露相關更正、確認信息,致使已經披露的信息因不完整、不準確而具有誤導性。
(3)重大遺漏,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關于信息披露的規(guī)定,對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項等應當披露的信息未予披露。
2.預測性信息(2022年案例分析題)
原告以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盈利預測、發(fā)展規(guī)劃等預測性信息與實際經營情況存在重大差異為由主張發(fā)行人實施虛假陳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信息披露文件未對影響該預測實現(xiàn)的重要因素進行充分風險提示的;
(2)預測性信息所依據的基本假設、選用的會計政策等編制基礎明顯不合理的;
(3)預測性信息所依據的前提發(fā)生重大變化時,未及時履行更正義務的。
注會考試時間愈發(fā)臨近,建議考生抓重點備考,上文知識點內容根據郭守杰老師《輕一基礎精講班》講義整理,郭守杰老師2024年主講的注會C雙名師輕松過關?班課程正在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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