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抵押物的轉讓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注會經濟法涵蓋法律基本原理、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物權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等十二個章節(jié),涉及民法、商法、經濟法等多個領域。以下是25年注會經濟法第三章考點“抵押權——抵押物的轉讓”精講,一起來學習吧!
【所屬章節(jié)】
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
第七單元:抵押權
【知 識 點】
抵押權——抵押物的轉讓
1.《民法典》的基本規(guī)定(2021年案例分析題)
(1)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2)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
(3)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2.司法解釋——未登記的動產抵押
動產抵押合同訂立后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受讓人占有抵押財產后,抵押權人不得向受讓人請求行使抵押權,但是抵押權人能夠舉證證明受讓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已經訂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3.司法解釋——“當事人另有約定”(存在“禁轉”約定)
(1)“禁轉”未登記
①當事人約定禁止或者限制轉讓抵押財產但是未將約定登記,抵押人違反約定轉讓抵押財產,抵押權人不得請求確認轉讓合同無效;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抵押人承擔違約責任。(無權處分不影響合同效力)
②當事人約定禁止或者限制轉讓抵押財產但是未將約定登記,抵押人違反約定轉讓抵押財產,抵押財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抵押權人不得請求確認轉讓不發(fā)生物權效力,但是抵押權人有證據證明受讓人知道的除外。(受讓人可以主張善意取得)
(2)“禁轉”已登記
①當事人約定禁止或者限制轉讓抵押財產且已經將約定登記,抵押人違反約定轉讓抵押財產,抵押權人無權請求確認轉讓合同無效;
②抵押財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抵押權人有權主張轉讓不發(fā)生物權效力,但是因受讓人代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諏е碌盅簷嘞麥绲某狻?/p>
綜述1:抵押期間抵押物轉讓規(guī)則的基本思路
綜述2:抵押期間抵押物轉讓規(guī)則中的3個重要判斷
(1)抵押權是否辦理登記
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的動產抵押權,受讓人應當知道抵押權的存在,因此,除非抵押權消滅,否則,受讓人只能取得帶押物。
(2)禁止轉讓的約定是否登記
①如果未登記,受讓人不應當知道禁止轉讓約定的存在,因此,知道或應當知道抵押權存在的受讓人取得帶押物、不知道亦不應當知道抵押權存在的受讓人取得無押物。
②如果已登記(抵押權肯定也已登記),受讓人既應當知道抵押權的存在,亦應當知道禁止轉讓約定的存在,因此,除非其代償債務,否則不能取得物權。
(3)抵押人的轉讓行為是否構成無權處分
如果不存在禁止轉讓約定,抵押人的轉讓行為屬于有權處分;如果存在禁止轉讓約定,抵押人的轉讓行為屬于無權處分。不論有權處分,還是無權處分,相關轉讓合同的效力均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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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抵押權——抵押物的轉讓”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