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抗辯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注會經濟法教材約600頁,但近三年考試題覆蓋85%核心考點。重點章節(jié)(如公司法、證券法、破產法)需投入70%時間,非重點章節(jié)可戰(zhàn)略性放棄部分細節(jié)。以下是第九章考點精講,考生們一起來學習吧!
【所屬章節(jié)】
第九章: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第三單元:票據權利的滅失
【知 識 點】
票據抗辯
1.票據抗辯的概念
票據抗辯,是指票據上記載的票據債務人基于合法事由對持票人拒絕履行票據債務的行為。
2.票據抗辯的類型
類型 | 具體事由 | |
物的抗辯(絕對的抗辯,可以對任何持票人主張) | 票據上記載的全部票據權利均不存在 | ①出票行為因為法定形式要件欠缺而無效(例如,出票人的簽章不符合規(guī)定、票據金額的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不一致) ②匯票付款人(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已經依法按期全額付款 |
票據上記載的特定債務人的債務不存在 | ①簽章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票據行為無效,不承擔票據責任 ②狹義無權代理情形下,本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③票據偽造的被偽造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④對特定債務人的票據權利時效期間經過,其票據債務消滅 ⑤對特定票據債務人的追索權,因持票人未進行票據權利的保全而喪失 | |
票據權利的行使不符合債的內容 | ①票據權利人行使其權利的時間、地點、方式不符合票據記載或者法律規(guī)定 ②法院經公示催告作出除權判決后,票據權利人持票據(而非除權判決)主張權利 | |
人的抗辯(相對的抗辯,只能對特定的持票人主張) | 基于持票人方面的原因 | ①持票人不享有票據權利 ②持票人不能夠證明其權利 ③背書人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的情形下,記載人對于其直接后手的后手不承擔票據責任 |
基于基礎關系 | 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2023年、2022年、2021年案例分析題) |
3.抗辯切斷制度
類型 | 要點 | 具體規(guī)定 | |
人的抗辯與抗辯切斷 | “切斷” | 票據債務人原則上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2023年、2022年案例分析題) | |
“不切斷” | 依法無償取得票據 | 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yōu)于其前手的權利(2024年、2022年案例分析題) | |
明知抗辯事由取得票據 | (1)持票人明知票據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抗辯事由,仍然受讓票據權利的,票據債務人可以該事由對抗持票人(2024年、2023年、2022年案例分析題) (2)對“明知”的理解 ①如果其不知情,即使有重大過失,票據債務人仍不得對其主張抗辯 ②“明知”與否的判斷時點,應為票據交付之時,假如持票人在票據交付后才知道的,不適用該規(guī)定,票據債務人不得對其主張此種抗辯 | ||
物的抗辯與抗辯切斷 | 持票人善意取得票據 | 由于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包括了善意且無重大過失、給付相當的對價,善意受讓人必然受到抗辯切斷制度的保護,其取得的票據權利是無瑕疵的權利,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均不得對抗善意受讓人 | |
抗辯切斷的絕對性 | 雖無償取得票據但前手已受抗辯切斷的保護 | 在持票人無償取得票據的情況下,如果其前手的權利已經獲得了抗辯切斷制度的保護,那么持票人的權利也受到抗辯切斷制度的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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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票據抗辯”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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