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考點解讀:稅務行政處罰




一、本考點近5年考情分析
稅務行政處罰在注冊會計師稅法考試大綱中的要求為了解層次,較為簡單。因此,在近5年的考題中,完全以單選題與多選題形式進行命題,分值一般為1-2分,具體考點分布見下表。需要廣大考生注意的是,雖然本考點分值不高,但考核試題難度很低,熟記相關內容即可得分,且考頻很高,考生切不能選擇完全放棄的戰(zhàn)略。否則,可能會影響最終通過稅法科目的考試。
表1:近5年稅務行政處罰考點分布
年份 | 題型 | 分值 | 具體知識點 |
2017 | 多項選擇題 | 1.5 | 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 |
2016 | 單項選擇題 | 1 | 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 |
2015 | 未考查 | 0 | 未考查 |
2014 | 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 | 2.5 | 稅務所的處罰權限;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 |
2013 | 未考查 | 0 | 未考查 |
二、近5年考點講解
1.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
總原則:稅收立法權集中在中央,越往上設定處罰的權限越大,越往下設定處罰的權限越小。
具體分析:由于全國人民代表會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國家稅務總局,三者的行政處罰設定權限也逐步變小。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設定所有形式的行政處罰,國務院不能設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國家稅務總局只能設定警告和罰款。當然,該內容也可以結合本書第一章稅法適用原則中“法律優(yōu)位原則”進行理解?!胺蓛?yōu)位原則”體現(xiàn)出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稅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能夠制定法律,國務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規(guī),國家稅務總局有權制定部門規(guī)章。而法律可以設定所有形式的行政處罰,行政法規(guī)不能設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部門規(guī)章只能設定警告與罰款。
其他事項說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因此國務院無權設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學習建議:考生要能區(qū)分出不同主體設定稅務行政處罰的權限。
2.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
具體類型:罰款,沒收財物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
記憶口訣:“罰沒停,要記清?!?/span>
學習建議: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是稅務行政處罰所有內容中考頻最高的考點,由于只有三種稅務行政處罰,考題通常青睞于多項選擇題,且容易結合一般性行政處罰種類設置干擾項,雖然內容簡單,但容易失分。因此,考生在學習時,一定要結合記憶口訣,準確記憶三種稅務行政處罰類型的名稱,在選擇時,務必要仔細看選項的每一個字,確保該考點的分值順利進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