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減免增值稅分錄
精選回答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其他收益——減免稅款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五條規(guī)定,對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
針對醫(y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可以按照政府規(guī)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針對普通人群,單位發(fā)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y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xiàn)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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