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管理 _2020年注會《稅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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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征收機關
【所屬章節(jié)】
第十章 房產稅法、契稅法和土地增值稅法
【知識點】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1.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
2.納稅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3.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yè)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xù)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4.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5.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xù),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fā)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6.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7.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yè)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8.納稅人因房產的實物或權利狀態(tài)發(fā)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的實物或權利狀態(tài)發(fā)生變化的當月末。
【注意辨析】
(1)注意時間規(guī)定:強調“次月”——取證、使用、交付、建成、驗收的次月。只有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的,是從“之月”起繳納房產稅。
(2)注意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對房產稅應納稅額計算的影響。由于從價計算房產稅公式計算出來的是年稅額,需要從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角度看應納稅額是否需要按月折算。
二、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征收機關
房產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征收辦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房產稅在房產所在地繳納。對房產不在同一地方的納稅人,應按房產的坐落地點分別向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納稅。
注:以上注會考試知識點選自劉穎老師《注冊會計師稅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