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納稅人違法行為的認定及法律責任_2020年注會《稅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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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偷稅
騙稅
抗稅
虛假申報
不進行申報
【所屬章節(jié)】
第十三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
【知識點】對納稅人偷稅、騙稅、抗稅、編造虛假計稅依據、不申報的認定及其法律責任
對納稅人偷稅、騙稅、抗稅、編造虛假計稅依據、不申報的認定及其法律責任
一、偷稅
(1)行為特征
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屬于逃稅罪。
(2)處罰規(guī)定:
對于納稅人的偷稅行為,稅務機關將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逃稅罪,依《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①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②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③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④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二、騙稅
行為特征:以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處罰規(guī)定: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guī)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三、抗稅
行為特征: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
處罰規(guī)定: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jié)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觸及刑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四、虛假申報
行為特征:納稅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
處罰規(guī)定: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不進行申報
行為特征:納稅人不申報,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
處罰規(guī)定: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注:以上注會考試知識點選自劉穎老師《注冊會計師稅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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