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文書電子送達規(guī)定_2020年注會《稅法》重要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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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稅務文書電子送達規(guī)定
【所屬章節(jié)】
第十三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九節(jié) 稅務文書電子送達規(guī)定
【知識點】稅務文書電子送達規(guī)定
稅務文書電子送達規(guī)定
受送達人同意采用電子送達的,簽訂《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
電子送達,是指稅務機關通過電子稅務局等特定系統(tǒng)(以下簡稱“特定系統(tǒng)”)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受送達人”)送達電子版式稅務文書。
經(jīng)受送達人同意,稅務機關可以采用電子送達方式送達稅務文書。電子送達與其他送達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達人可以據(jù)此辦理涉稅事宜,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包括電子送達的文書范圍、效力、渠道和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受送達人需要紙質(zhì)稅務文書的,可以通過特定系統(tǒng)自行打印,也可以到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打印。
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不含簡易程序處罰)、稅收保全措施決定書、稅收強制執(zhí)行決定書、阻止出境決定書以及稅務稽查、稅務行政復議過程中使用的稅務文書等暫不適用本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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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注會考試知識點選自劉穎老師《注冊會計師稅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zhuǎn)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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