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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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貸:銀行存款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對從事工商經(jīng)營,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1.納稅人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包括各類企業(yè)(含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行政單位、事業(yè)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含外籍個人)。
(2)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扣繳義務人為負有增值稅、消費稅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扣繳增值稅、消費稅的同時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
2.計稅依據(jù)
(1)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jù)。
(2)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jù)應當按照規(guī)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3)“進口不征、出口不退”
①對進口貨物或者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nèi)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②對出口貨物、勞務和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以及因優(yōu)惠政策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③對增值稅、消費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guī)定外,對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一律不予退(返)還。
教育費附加:
教育費附加是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際繳納的稅額為計算依據(jù)征收的一種附加費。
1.納稅人:稅法規(guī)定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
2.計征依據(jù):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之和。
3.征收比率:3%。
4.計算公式
應納教育費附加=(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實際繳納的消費稅)×3%
5.海關(guān)對進口產(chǎn)品代征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征收教育費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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