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發(fā)生應稅銷售行為的銷售額_24年注會稅法劃重點




注會備考要不畏困難,力爭向上,勇敢面對挑戰(zhàn)。以下為注會《稅法》科目的知識點視同發(fā)生應稅銷售行為的銷售額的相關內容,其中的增值稅組價與消費稅組價的關系,在第三章消費稅法中也會涉及,話不多說,快來備考吧!
推薦閱讀:2024年注會稅法備考劃重點匯總>>
【所屬章節(jié)】
第二章:增值稅法
第三節(jié):一般計稅方法應納稅額的計算
【知 識 點】
視同發(fā)生應稅銷售行為的銷售額
納稅人發(fā)生應稅銷售行為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或者視同發(fā)生應稅銷售行為而無銷售額的,在計算增值稅時,銷售額要按照如下規(guī)定的順序來確定,不能隨意跨越次序:
(1)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發(fā)生同類應稅銷售行為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發(fā)生同類應稅銷售行為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價公式一: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公式中的成本: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用這個公式組價的貨物不涉及消費稅,公式里的成本利潤率(如果考試未提供,可用10%計算)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組價公式二: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
用這個公式組價的貨物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包括消費稅稅額,這里的消費稅稅額包括從價計算、從量計算、復合計算的全部消費稅稅額。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要按照消費稅一章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成本利潤率(考試一般會提供)確定。
上文注會考試知識點內容根據劉穎老師《輕一基礎精講班》講義整理,劉穎老師主講的C雙名師輕松過關?班課程正在更新!點擊了解課程詳情>>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