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的計稅依據(jù)有哪些
精選回答
契稅納稅義務人:
契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在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
征稅范圍:
1.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
⑴承受人繳納契稅。
⑵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不包括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和土地經(jīng)營權的轉移。
2.房屋買賣:
⑴以自有房產(chǎn)作股投入本人獨資經(jīng)營的企業(yè),不征收契稅。
⑵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等應交付經(jīng)濟利益的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承受方應繳納契稅,參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或房屋買賣確定契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jù)。
⑶以劃轉、獎勵等沒有價格的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承受方應繳納契稅,參照土地使用權或房屋贈與確定契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jù)。
3.房屋贈與:
受贈人繳納契稅,法定繼承免稅。
4.房屋互換:
支付差價方繳納契稅。
5.其他:
下列情形發(fā)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承受方應當依法繳納契稅:
⑴因共有不動產(chǎn)份額變化的。
⑵因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的。
⑶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jiān)察機關出具的監(jiān)察文書等因素,發(fā)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
稅率:
契稅實行3%~5%的幅度比例稅率。具體適用稅率,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在3%~5%的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可以依照規(guī)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qū)、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
計稅依據(jù)一般規(guī)定:
1.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不含增值稅成交價格;實際取得增值稅發(fā)票的,成交價格以發(fā)票上注明的不含稅價格確定。其中,成交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jīng)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2.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收補償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物配建房屋等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jīng)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3.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互換價格相等的,互換雙方計稅依據(jù)為零;互換價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額為計稅依據(jù)。
4.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
特殊規(guī)定:
1.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經(jīng)批準改為出讓方式重新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補繳的土地出讓價款。
2.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jīng)批準轉讓房地產(chǎn),劃撥土地性質為出讓的:應分別以補繳的土地出讓價款和房地產(chǎn)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jù)。
3.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jīng)批準轉讓房地產(chǎn),劃撥土地性質未發(fā)生改變的:應以房地產(chǎn)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jù)。
4.土地使用權及所附建筑物、構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轉讓的:應交付的總價款。
5.房屋附屬設施(包括停車位、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頂層閣樓、儲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屬設施):
⑴與房屋為同一不動產(chǎn)單元的,計稅依據(jù)為應交付的總價款,并適用與房屋相同的稅率。
⑵與房屋為不同不動產(chǎn)單元的,計稅依據(jù)為專用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并按當?shù)卮_定的適用稅率計稅。
6.承受已裝修房屋:應交付的總價款,包括裝修費用。
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jù)×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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