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管轄_2025注會《稅法》考點搶先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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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復議管轄
我國稅務行政復議管轄的基本制度是實行由上一級稅務機關管轄的一級復議制度。
(一)一般規(guī)定
具體情況 | 基本規(guī)定 |
對各級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 不服的 | 向其上一級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
對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 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
對稅務所(分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 向其所屬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
對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 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
其他稅務行政復議管轄的規(guī)定 | 對兩個以上稅務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
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以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 |
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但是對已處罰款和加處罰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
(二)特別規(guī)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照規(guī)定予以轉送。
(1)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規(guī)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3)對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4)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5)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接受行政復議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對依照上述第(1)項的規(guī)定屬于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自接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并告知申請人。
知識點來源:第十四章 稅務行政法制
以上內容選自劉穎老師24年《稅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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