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申請_2025注會《稅法》考點搶先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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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1.申請復議的時限——得知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之內(nèi)。
申請期限的計算,依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1)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自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
(2)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3)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自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件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zhí)上簽名之日起計算。
(4)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自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5)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申請人,事后補充告知的,自該申請人收到稅務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
(6)被申請人能夠證明申請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自證據(jù)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2.復議與訴訟的次序問題:
(1)對征稅行為的爭議——復議是訴訟的必經(jīng)前置程序;
(2)對征稅行為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爭議——復議不是訴訟的必經(jīng)前置程序。
3.行政復議申請方式——可以書面申請或口頭申請。
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采取當面遞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有條件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接受以電子郵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依照規(guī)定當場制作行政復議申請筆錄,交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并由申請人確認。
4.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不能同時進行。
申請人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jīng)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nèi)申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jīng)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知識點來源:第十四章 稅務行政法制
以上內(nèi)容選自劉穎老師24年《稅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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