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利用內部審計人員提供直接協(xié)助_25年注冊會計師審計考點搶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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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利用內部審計人員提供直接協(xié)助
一、不得利用
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注冊會計師不得利用內部審計人員提供直接協(xié)助:
(1)存在對內部審計人員客觀性的重大不利影響;
(2)內部審計人員對擬執(zhí)行的工作缺乏足夠的勝任能力。
二、不得利用實施具有相關特征的程序
注冊會計師不得利用內部審計人員提供直接協(xié)助以實施具有下列特征的程序:
(1)在審計中涉及作出重大判斷;
(2)涉及較高的重大錯報風險,在實施相關審計程序或評價收集的審計證據時需要作出較多的判斷;
(3)涉及內部審計人員已經參與并且已經或將要由內部審計向管理層或治理層報告的工作;
(4)涉及注冊會計師按照規(guī)定就內部審計,以及利用內部審計工作或利用內部審計人員提供直接協(xié)助作出的決策。
知識點來源:第十五章 注冊會計師利用他人的工作
注:以上內容選自劉圣妮老師24年《審計》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