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風險的承擔
【解釋】標的物的風險負擔,是指由于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如不可抗力)導致標的物發(fā)生毀損、滅失,應當由誰負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可歸責于一方當事人的事由(如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標的物毀損、滅失,不屬于風險負擔,應當按照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處理。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3.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4.因標的物不符合質(zhì)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5.出賣人未按照約定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6.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7.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摹霸谕緲说奈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2013年新增)但是,如果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摹霸谕緲说奈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jīng)毀損、滅失卻沒有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8.在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托運,承運人系獨立于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yè)者的情況下,如買賣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013年新增)
9.出賣人根據(jù)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013年新增)
【解釋】第8條的前提是當事人未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第9條的前提是當事人約定了交付地點。
10.當事人對風險負擔沒有約定,標的物為種類物(如可口可樂),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jù)、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特定于買賣合同,買受人主張不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013年新增)
11.出賣人(債務人)將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債權人)承擔。
【例題·多選題】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情形中,應由買受人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有( )。(2010年)
A.買受人下落不明,出賣人將標的物提存的
B.標的物已運抵交付地點,買受人因標的物質(zhì)量瑕疵而拒收貨物的
C.合同約定在標的物所在地交貨,買受人違反約定未前往提貨的
D.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脑谕緲说奈,買賣雙方未就標的物損毀、滅失的風險做特別約定的
【答案】ACD
【解析】(1)選項A:出賣人將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2)選項B:因標的物不符合質(zhì)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3)選項C: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4)選項D: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脑谕緲说奈,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五)標的物的檢驗
1.約定檢驗期間的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nèi)將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zhì)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zhì)量符合約定。
2.未約定檢驗期間的
(1)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fā)現(xiàn)或者應當發(fā)現(xiàn)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zhì)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nèi)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內(nèi)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zhì)量符合約定。
(2)當事人對標的物的檢驗期間未作約定,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shù)量、型號、規(guī)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已對數(shù)量和外觀瑕疵進行了檢驗,但有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的除外。
【解釋1】在上述“檢驗期間”、“合理期間”、“2年期間”經(jīng)過后,買受人主張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zhì)量不符合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釋2】出賣人自愿承擔違約責任后,又以上述期間經(jīng)過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檢驗標準
出賣人依照買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標的物,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與買受人和第三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為標的物的檢驗標準。
(六)標的物的交付(2013年新增)
1.交付地點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
(1)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2)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yè)地交付標的物。
【解釋】所謂“標的物需要運輸”,是指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托運,承運人系獨立于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yè)者。
2.付款地點
對支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出賣人的營業(yè)地支付;但是,當事人約定支付價款以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為條件的,在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的所在地支付。
3.標的物的質(zhì)量
(1)質(zhì)量保證金
買受人依約保留部分價款作為質(zhì)量保證金,出賣人在質(zhì)量保證期間未及時解決質(zhì)量問題而影響標的物的價值或者使用效果,出賣人主張支付該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修理費用
買受人在檢驗期間、質(zhì)量保證期間、合理期間內(nèi)提出質(zhì)量異議,出賣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況緊急,買受人自行或者通過第三人修理標的物后,主張“出賣人”負擔因此發(fā)生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瑕疵擔保責任
、俸贤s定減輕或者免除出賣人對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但出賣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不告知買受人標的物的瑕疵,出賣人主張依約減輕或者免除瑕疵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谫I受人在締約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質(zhì)量存在瑕疵,主張出賣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買受人在締約時不知道該瑕疵會導致標的物的基本效用顯著降低的除外。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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