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濟法》備考知識點:證券投資基金的發(fā)行
【東奧小編】本篇文章介紹的是《經濟法》中的證券投資基金的發(fā)行的概述。主要內容包括證券投資基金的概念、基金的公開募集、非公開募集基金。
證券投資基金的發(fā)行的名片:證券投資基金(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是一種利益共存、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即通過發(fā)行基金份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
1.證券投資基金的概念
(1)封閉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總額在基金合同期限內固定不變,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的基金。
(2)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總額不固定,基金份額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場所申購或者贖回的基金。
2.基金的公開募集
(1)公開募集基金,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注冊。未經注冊,不得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募集基金。
(2)基金募集申請經注冊后,方可發(fā)售基金份額;鸸芾砣藨斪允盏綔视枳晕募掌6個月內進行基金募集。超過6個月開始募集,原注冊的事項未發(fā)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備案;發(fā)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重新提交注冊申請。
(3)基金募集不得超過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準予注冊的基金募集期限。
3.非公開募集基金
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按照基金合同約定,非公開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的投資管理活動,并在基金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對基金財產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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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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