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5年《經(jīng)濟法》答疑精選:抵押物的從物。
【學員提問】
“抵押權設定前為抵押物的從物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但是,抵押物與其從物為兩個以上的人分別所有時,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從物! 麻煩請老師詳細解釋一下,再舉個例子。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抵押權設立之前,就是抵押物的從物的,這個抵押權的效力是同時及于主物與從物的。這是一般規(guī)則。例如,甲有一輛汽車,汽車備用胎是汽車的從物,后來甲向乙借款,以這輛汽車設定了抵押權,這個抵押權的效力是同時及于汽車及其備用胎的。但是這個規(guī)則存在著一個例外,如果設定抵押權時,主物與從物分別屬于兩個人所有,在主物上設定抵押權時,抵押權的效力不能及于從物。如果汽車的備用輪胎不歸甲所有,而是丙所有的,甲以這輛汽車設定抵押權時,抵押權的效力就不能及于備用輪胎了。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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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