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姚姚”]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6年《經濟法》答疑精選:脅迫、欺詐和乘人之危的區(qū)別。
【原題】單項選擇題
某校長甲欲將一套住房以50萬元出售。某報記者乙找到甲,出價40萬元,甲拒絕。乙對甲說:“我有你貪污的材料,不答應我就舉報你!奔仔乓詾檎妫40萬元將該房賣與乙。乙實際并無甲貪污的材料。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該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存在欺詐行為,屬可撤銷合同
B.存在脅迫行為,屬可撤銷合同
C.存在乘人之危的行為,屬可撤銷合同
D.存在重大誤解,屬可撤銷合同
【正確答案】B
【知識點】民事行為的效力
【答案解析】
(1)乙的行為屬于脅迫行為;(2)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學員提問】
老師,做題的時候怎么判斷是欺詐,脅迫還是乘人之危呢?我覺得三個都差不多呀?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編造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并基于錯誤認識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脅迫是指以給對方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相要挾,使對方陷入恐懼心理,基于這種恐懼心理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乘人之危是指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境地,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如果您還有疑問,可以繼續(xù)追問,老師會盡快給您回復!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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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姚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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