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的變動_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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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物權的變動
【所屬章節(jié)】第四章 物權法律制度
物權的變動
1.物權的取得
原始取得 | 原始取得,是指非依據他人既存的權利而獨立取得物權 | |
如基于無主物之先占、拾得遺失物、添附、善意取得等取得物權,即屬物權的原始取得 | ||
繼受取得 | 繼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權利而取得物權 | |
移轉繼受取得 | 是指就他人既有的物權,依其原狀移轉而取得,實即物權主體的變更,如基于買賣、贈與而受讓標的物的所有權 | |
創(chuàng)設繼受取得 | 是指以既存物權人的權利為基礎,創(chuàng)設限制物權而取得。如在他人房屋所有權上設立取得抵押權 |
2.物權變動的原因
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 法律行為如買賣、贈與、互易、抵押、質押等 |
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無須公示) | ①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fā)生效力 |
②因繼承取得物權的,繼承開始時發(fā)生效力 | |
③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
3.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登記
(1)登記規(guī)則
登記生效 | 總原則 |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
抵押權 | 以不動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 |
登記對抗 | 土地承包經營權 |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地役權 | 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2)登記類型
不動產登記類型 | 不動產物權登記包括總登記、首次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注銷登記等 | |
不動產登記機構 |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tǒng)一登記制度。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 |
不動產登記簿 | 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 |
不動產登記具體類型 | 他項權利登記 | 他項權利登記,又稱他物權登記,如在不動產上創(chuàng)設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等(2023年新增) |
轉移登記 | 不動產權利在不同主體之間發(fā)生轉移所需登記 | |
如買賣、贈與、互換不動產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動產權利發(fā)生轉移的;共有人增加或減少以及共有不動產份額的變化;主債權轉移引起不動產抵押權轉移等 | ||
變更登記 | 不動產登記事項發(fā)生不涉及權利轉移的變更所需登記 | |
如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身份證號碼;不動產坐落、面積、界址;同一權利人分割或合并不動產;抵押擔保范圍、主債權數額、抵押權順位、共有性質等發(fā)生變更 | ||
更正登記 | ①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 |
②不動產登記機構發(fā)現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應當通知當事人在30個工作日內辦理更正登記。當事人逾期不辦理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公告15個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錯誤登記之后已經辦理了涉及不動產權利處分的登記、預告登記和查封登記的除外 | ||
異議登記 | ①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申請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不提起訴訟的,異議登記失效 | |
②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物權歸屬的,應當依法受理。異議登記失效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實體審理 | ||
③申請人在自提起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異議登記將維持效力直至法院作出生效判決 | ||
預告登記 | ①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xié)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xié)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 | |
②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包括轉移不動產所有權,或者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等其他物權),不發(fā)生“物權效力” | ||
③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90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解釋】買賣不動產物權的協(xié)議被認定無效、被撤銷、被解除,或者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放棄債權的,應當認定為“債權消滅” |
4.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交付
(1)公示規(guī)則
交付生效 | 總原則 |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
質權 | 以動產設定質押的,質權自交付時設立 | |
登記對抗 | 抵押權 |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特殊動產 |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解釋】所謂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物權發(fā)生了變動的物權關系相對人 |
(2)交付類型
現實交付 | 直接交由對方依法占有 | |
觀念交付 | 簡易交付 |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fā)生效力(如先借用后買下) |
指示交付 |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如先借給甲后賣給乙) | |
占有改定 | 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xù)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fā)生效力(如畫展期間售畫但繼續(xù)留展) |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陸中寶老師《經濟法》2023年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