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和債務承擔的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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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和債務承擔的區(qū)別
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轉讓分為全部轉讓和部分轉讓。債權人轉讓權利的,無須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債務承擔,是指債務在不同主體之間的轉移。債務轉移不僅必須由原債務人和新債務人達成協(xié)議,而且必須經原債權人同意。因為債務人的改變對債權人關系重大,新債務人的信譽和履行能力如何,直接關系到債權能否實現(xiàn)。如果債權人不同意,則債務的轉讓不能有效。債權人不同意債務轉移必須有正當理由,否則也不能任意拒絕債務的轉移。債務轉移后,從屬權利并不隨之轉移。
禁止債權轉讓的情形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guī)定,下列情形的債權不得轉讓:
1.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主要是指基于債務人特定身份、技能等而產生的債權,如出版合同中出版公司的債權、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債權等。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債權,是指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債權是“債務”的對稱,是指在債的關系中權利主體具備的能夠要求義務主體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債權和債務一起共同構成債的內容。債權與物權相對應,成為財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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