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質權抵押權的區(qū)別和聯(lián)系
精選回答
??留置權、質權和抵押權是三種不同的擔保物權,它們在性質、實行方式、標的物以及成立條件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區(qū)別,但也有一定的聯(lián)系。
區(qū)別
1.性質:
抵押權和質權是約定的擔保物權,即它們是基于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協(xié)議而設立的。
留置權則是法定的擔保物權,其成立不需要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
2.實行方式:
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依法實行抵押權和質權,通過處分抵押物或質物來優(yōu)先受償。
留置權的實行則需要經(jīng)過一定的程序,如債權人需要通知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債務,如果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則債權人可以行使留置權。
3.標的物:
抵押權的標的物通常是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或權利,但不動產抵押更為常見。
質權的標的物則主要是動產或權利,如動產質押、權利質押等。
留置權的標的物只能是債權人已經(jīng)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
4.成立條件:
抵押權的成立需要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并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對于不動產抵押而言)。
質權的成立則需要出質人和質權人簽訂質押合同,并交付質物或辦理權利質押登記手續(xù)。
留置權的成立則不需要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但需要滿足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權與占有的動產之間存在牽連關系等條件。
聯(lián)系
1.擔保功能:
留置權、質權和抵押權都具有擔保債權實現(xiàn)的功能。它們都是為了保障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能夠優(yōu)先受償而設立的。
2.優(yōu)先受償權:
這三種擔保物權都賦予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即當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享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優(yōu)先于其他普通債權人受償。
3.從屬性:
留置權、質權和抵押權都具有一定的從屬性。它們從屬于所擔保的債權,債權消滅時,擔保物權也隨之消滅。同時,擔保物權的成立、變更和消滅也受到所擔保債權的影響。
留置權
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jīng)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shù)膿嗬?/p>
能否留置
1.債權人留置債務人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
2.企業(yè)之間留置的動產與債權并非同一法律關系,債務人有權以該債權不屬于企業(yè)持續(xù)經(jīng)營中發(fā)生的債權為由請求債權人返還留置財產。
3.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因同一法律關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動產,并主張就該留置財產優(yōu)先受償?shù)模嗣穹ㄔ簯柚С帧?/p>
4.企業(yè)之間留置的動產與債權并非同一法律關系,債權人留置第三人的財產,第三人有權請求債權人返還留置財產。
留置權擔保的范圍
留置權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xiàn)留置權的費用。
留置財產
1.留置權人在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留置物為不可分物的,留置權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權。
2.留置的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留置權的實現(xiàn)
1.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yōu)先受償。
2.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60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
3.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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