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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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會計分錄
借:無形資產(chǎn)/固定資產(chǎn)
貸:應交稅金-契稅
支付時:
借:應交稅費-契稅
貸:銀行存款
契稅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為征稅對象,向產(chǎn)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財產(chǎn)稅。
契稅現(xiàn)行稅率:
1、買賣契稅,由買受人按契約所載價額的6%申報納稅;
2、典權契稅,由典權人按契約所載價額的4%申報納稅;
3、交換契約,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 部分契價2%申報納稅,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按買賣契稅稅率課征;
4、贈與契稅,由受贈人估價立契,按契價6%申報納稅;
5、分割契稅,由分割人估價立契,按契價2%申報納稅;
6、占有契稅,由 占有不動產(chǎn)依法取得所有權的人估價立契,按契價6%申報納稅,先典后賣者,可以原納典權契稅額抵繳買賣契稅,但以典權人與買主同屬一人者為限。
下列情況免稅:
1、各級政府單位、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chǎn)。其中,供營業(yè)用者則不適用。
2、政府經(jīng)營之郵政事業(yè),因業(yè)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chǎn)。
3、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chǎn)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chǎn)取得所有權者。
4、建筑物于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若以抵押、借貸等變相方式代替設典,取得使用權者,不適用之。
5、建筑物于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筑工程讓與他人繼續(xù)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并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zhí)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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