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高級會計考試考點精講:合營安排的會計處理(一)
3.合營方自共同經營購買不構成業(yè)務的資產的會計處理
(1)合營方自共同經營購買資產等(該資產構成業(yè)務的除外),在將該資產等出售給第三方之前(即未實現內部利潤仍包括在合營方持有的資產賬面價值中時),應當僅確認因該交易產生的損益中歸屬于共同經營其他參與方的部分。
(2)購入的資產發(fā)生符合《企業(yè)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等規(guī)定的資產減值損失的,合營方應按其承擔的份額確認該部分損失。
4.合營方取得構成業(yè)務的共同經營的利益份額的會計處理
企業(yè)應當按照企業(yè)合并準則的相關規(guī)定判斷該共同經營是否構成業(yè)務。該處理原則不僅適用于收購現有的構成業(yè)務的共同經營中的利益份額,也適用于與其他參與方一起設立共同經營,且由于有其他參與方注入既存業(yè)務,使共同經營設立時即構成業(yè)務。
【案例】B公司和C公司共同設立一項安排甲,假定該安排構成一項業(yè)務,且屬于共同經營。B公司和C公司對于安排甲的資產、負債及損益分別享有50%的份額。A公司(非關聯方)于2015年12月31日購買了B公司持有的全部安排甲的利益份額,購買對價為300萬元。A公司所取得的單獨持有的資產及共同持有的資產份額以及所單獨承擔的負債及共同承擔的負債份額的公允價值如下(單位:萬元):
資產: | 金額 | 負債: | 金額 |
貨幣資金 | 20 | 流動負債 | 30 |
固定資產 | 200 | 非流動負債 | 10 |
其他資產 | 80 | ||
資產總額 | 300 | 負債總額 | 40 |
假定不考慮所得稅,A公司取得的該共同經營利益份額中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為260萬元,A公司支付的對價為300萬元,A公司應相應確認商譽40萬元。
5. 對共同經營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的會計處理
對共同經營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非合營方),如果享有該共同經營相關資產且承擔該共同經營相關負債的,比照合營方進行會計處理。否則,應當按照相關企業(yè)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對其利益份額進行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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